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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和记娱乐怡情搏娱

来源: 都市产业处
发布日期: 2019-08-08 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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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经信委发〔2018〕37号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进一步规范北京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资金管理,细化相关标准和要求,现将《北京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6月13日
     
    北京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工美资金")管理,明确工美资金支持导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北京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北京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工美资金项目征集、执行、管理、验收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北京工艺美术行业发展促进中心协助市经济信息化委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资金支持方向和使用方式
  第三条工美资金紧紧围绕北京"四个中心"城市战略定位,依据《北京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重点在创新研发和产业升级、保护传承和宣传推广、人才保护和培养、平台和基地建设等领域,择优支持促进技艺传承和产业发展、加快产业结构战略性深层次转型调整项目以及市政府批准扶持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工美资金采用奖励或补助的方式对项目给予支持,对同一项目原则上只采用一种支持方式。
  (一)奖励
  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与传承产生良好促进作用的已完工项目,根据项目实施内容和实施效果择优给予一次性奖励。
  1.国家级重大活动礼品设计开发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供国家会议(活动)礼品验收合格确认的证明材料,中介机构负责核定其设计开发、生产制作、宣传推广等投资和相关费用,经专家组认定后,按实际投资和费用发生额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北京传统工艺美术珍品奖励项目,依据《北京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珍品及工艺美术大师和民间工艺大师认定办法》(2017年修订稿)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1)被确定为中国工艺美术珍品的,对主持设计制作的人员奖励人民币5万元-20万元,其中:以燕京八绝宫廷技艺为代表的工艺美术珍品,对主持设计制作人员奖励人民币10万元-20万元;民间工艺及其他类工艺美术珍品,对主持设计制作人员奖励人民币5万元-10万元。
  (2)被确定为北京传统工艺美术珍品的,向主持设计制作的人员颁发证书,并奖励人民币2万元-15万元,其中:以燕京八绝宫廷技艺为代表的工艺美术珍品,对主持设计制作人员奖励人民币8万元-15万元;民间工艺及其他类工艺美术珍品,对主持设计制作人员奖励人民币2万元-8万元。
  以上奖励额度由北京市传统工艺美术评审委员会根据珍品工艺、材质等提出书面建议,报市经济信息化委确定。
  3.挖掘、抢救、保护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项目,经专家组评审后,按核定后发生投资和费用的5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北京市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奖励项目,经评审确定后,按核定投资和费用的5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补助
  1.北京工艺美术大师和民间工艺大师(简称"北京工艺大师")带徒补助项目,依据《北京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珍品及工艺美术大师和民间工艺大师认定办法》(2017年修订稿)的相关规定,符合带徒补助条件的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1)北京特级工艺大师,每月可领取带徒补助1600元。
  (2)北京一级工艺大师,每月可领取带徒补助1000元。
  (3)北京二级工艺大师,每月可领取带徒补助600元。
  (4)北京三级工艺大师,每月可领取带徒补助300元。
  2.工艺美术生产工艺和产品创新研发、规模化生产项目,核定投资和费用不低于100万元,投资进度须达到50%(含)及以上,按不超过核定投资和费用的30%进行补助,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200万元,用于研发费用、专利申请费、软硬件设备购置安装费、用于生产厂房改扩建的工程费用、宣传推广费等支出。
  3.为北京工艺美术行业提供创意设计、展示交易、检测鉴证、新技术应用等专业服务的平台建设项目,核定总投资不低于200万元,投资进度须达到50%(含)及以上,按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30%进行补助,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200万元,用于购置设备、软件、信息化系统建设,以及服务环境、设施建设、改造、修缮等支出。
  4.为北京工艺美术行业提供研发、创作、发展空间的工艺美术产业基地建设项目,核定总投资不低于300万元,投资进度须达到50%(含)及以上,按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30%进行补助,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500万元,用于购置设备、软件、信息化系统建设,以及服务环境、设施建设、改造、修缮等支出。
  5.对以下项目按不超过核定总投资(或总费用)进行补助:
  (1)收藏和组织创作工艺美术优秀作品;
  (2)挖掘、抢救、保护、整理传统工艺美术资料;
  (3)举办中国北京国际文化创意产业博览会工艺美术展公共展区发生的相关费用。
      第三章资金申报原则和条件
  第五条工美资金项目采取公开征集、定向、遴选、政府采购等方式申报。其中公开征集的范围包括:
  (一)国家级重大活动礼品设计开发项目;
  (二)北京传统工艺美术珍品奖励项目;
  (三)挖掘、抢救、保护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项目;
  (四)北京市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奖励项目;
  (五)工艺美术生产工艺和产品创新研发、规模化生产项目;
  (六)为北京工艺美术行业提供专业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七)工艺美术产业基地建设项目;
  (八)收藏和组织创作工艺美术优秀作品;
  (九)挖掘、抢救、保护、整理传统工艺美术资料。
  非公开征集的范围包括:
  (一)北京工艺大师带徒补助项目;
  (二)举办中国北京国际文化创意产业博览会工艺美术展公共展区发生的相关费用;
  (三)北京传统工艺美术大赛、北京工艺美术创新设计大赛、北京市传统工艺美术珍品、北京工艺美术大师和民间工艺大师、北京市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的评审工作及北京地区中国工艺美术大师推荐工作发生的相关费用;
  (四)工美资金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申报组织、评估咨询、评审检查、绩效评价、验收等费用。
  第六条采用非公开征集方式的工美资金项目可在工美资金中列支,按《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规定进行管理。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执行。
  第七条公开征集工美资金项目申报原则和条件:
  (一)申报主体须在北京地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从事工艺美术行业研发、设计、生产、服务的单位。
  (二)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及北京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相关政策。
  (三)知识产权具有争议、实施主体不明确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
  (四)已获得国家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
  (五)申报单位承担的国家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通过验收前,原则不再受理其新项目申请,延续支持和有配套要求的项目除外。
  (六)项目申报单位近三年内在工商、税务、银行、海关、民政等部门无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经营状况良好,财务制度健全。
  (七)申报项目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
      第四章公开征集项目遴选及资金拨付
  第八条发布通知。市经济信息化委每年根据工美资金支持方向及当年度重点支持领域,制订发布项目征集通知,在市经济信息化委网站以及其他指定媒体上公布。申报单位要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第九条项目评审。对于市经济信息化委自评范围内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中介机构评审意见,研究确定支持项目。
  第十条资金拨付。根据《北京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要求执行。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项目验收
  第十一条市经济信息化委按照职责分工对工美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项目实施及项目管理等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工美资金项目验收、调整、终止管理具体工作按照《北京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资金项目验收、调整、终止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要求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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